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国家认监委于近日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第三批日常指定决定。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可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或投诉。
详情如下:
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第三批日常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认监委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认监委2019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2019年度第三批实验室日常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