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是《办法》内容摘录,需要企业方注意的部分。
总则
第二条【编制主体】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第三条 【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三条【相关方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界定和能力建设】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按照能力建设指南开展能力建设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生态环境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组织建立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公开信用管理对象基础信息和失信行为等相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补正和不予受理的情形】负责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者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问题的通报批评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以及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进行相关规划、区划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的;
(二)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判断错误的;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不合理、监测布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分析引用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性的;
(四)自然环境现状资料数据错误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因素分析错误或者主要影响因素遗漏的;
(六)评价因子选择不当或者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的;
(七)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八)评价等级错误或者评价深度和内容未达到相应评价等级要求的;
(九)提出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以及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的防治措施针对性、有效性或者可行性不足的;
(十)关键内容或者数据前后表述不一致的。
第二十五条【质量问题的违法情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编制人员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一)遗漏环境影响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的;
(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虚假或者存在多项错误的;
(三)评价因子中遗漏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算和污染物排放等标准规定的多项或者主要污染物的;
(四)未进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价或者编造相关内容、结果的;
(五)未提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措施或者未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防治措施,或者所提措施不可行的;
(六)污染物达标排放结论错误的;
(七)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但给出环境可行结论的;
(八)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资料数据、工程分析、环境标准适用或者环境影响预测等错误致使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基础数据资料明显不实或者内容有其他重大缺陷、遗漏、虚假的。 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前款所列问题之一,致使建设项目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罚款上限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予以罚款,并对负有责任的技术单位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失信惩戒措施一】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两年内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惩戒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两年惩戒期内加大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复核抽取比例,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第三十六条【失信惩戒措施二】信用管理对象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时累计失信记分达到限制分数的,生态环境部通过信用平台直接对其实施五年内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惩戒措施。但是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长期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情况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惩戒期内不予受理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加大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执法频次。
制定《办法》是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措施,是落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践探索,也是环评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取消环评资质前置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不要管理或者放松管理,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办法》出台后,要通报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形成环评信用记分,查出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环评违法行为。